山东上调月较低工资标准 张店按1810元执行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06-01 08: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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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全省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新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淄博房产搜狐焦点】5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全省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新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中的各市较低工资标准表,淄博市的月较低工资标准、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分为3档执行。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按1810元和18.1元执行,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按1640元和16.4元执行,高青县、沂源县按1470元和14.7元执行。 

根据通知,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较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较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于鲁中网)

小编后记: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山东整体上调了月较低工资标准。希望用人单位能按规定执行,也希望相关单位能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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