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事关你的住房!山东发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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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
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遵守房屋装修的管理规定;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房屋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或社区
禁止变动承重结构、擅自加层等
《办法》要求,房屋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
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修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针对“野蛮装修”问题,《办法》规定,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违反《办法》规定,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员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拟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有影响的;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增加使用荷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费用
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针对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应急处置,《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处置房屋安全隐患。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为房屋所有权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做到“一房一档”,为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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