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1日起实施!淄博交房政策重大变化!

搜狐焦点淄博站 2023-12-06 14: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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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起实施!淄博交房政策重大变化!

淄博市新修订的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

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今天(12月6日),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就《条例》的修订情况

和具体规定进行了相关说明。

据介绍,《条例》创设了

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和交付监督核实制度,

充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购房烦心事 有了法律保障

今年,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修订了《条例》,为淄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目前,该件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总的目标是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使修改后的法规更加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便于政府部门监管、益于提升民生福祉。新修订的《条例》实现全链条服务促发展。确定部门开展联合报装服务项目,比如: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联合报装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联合报装服务”,有针对性修改房地产项目交付条件,规定根据企业信用、资质等级情况调整预售资金留存比例等内容,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法治环境。

此外,《条例》实现全过程监管稳市场。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从规划建设到验收交付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责任,为职能部门履职提供更明确的法治遵循。比如《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建设条件的程序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明晰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社会责任,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以解决困扰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为确保群众住房安全安心提供更具体的法治保障。

创设先验房后收房制度

淄博大部分商品住宅都是预售,近年来,由于交付条件和管理制度的变化,个别开发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在商品房交付阶段出现了不符合交付条件交付、配套不到位交付等问题,此次修订《条例》时,也重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

《条例》第二十七条完善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同时增加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纳入城市管网,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雨水、污水管线分别纳入城镇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等要求,保证了已交付的房地产住宅项目不仅质量合格、而且水电气暖等各项配套完善,能够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

为确保商品房满足交付条件,有效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延续交付现场公示制度的同时,创设了交付监督核实制度,要求“商品房交付十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付时间,并在交付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公示期限自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十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核实。不符合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后交付”。

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条例》第二十九条创设了先验房后收房制度,要求“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当将业主查验、开放日等活动安排和业主权益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前,分批组织买受人进行现场查验,设计、施工、监理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买受人查验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创设罚则,最高罚款50万元

有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未纳入城市管网即交付使用,严重影响了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这个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创设了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未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纳入城市管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强化了违法处罚,细化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严格了交付监督核实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设定了处罚条款,从法规层面对住宅项目交付工作进行了规范。2022年淄博市出台了《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交付前监督核实、交付使用流程、保障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结合《条例》内容实施能够有效遏制不符合交付条件交付、配套不到位交付等不规范现象,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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