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淄博大众网 2017-06-30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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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会上审议了淄博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

实施了18年的《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废止。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会上审议了淄博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被废止

据了解,该《办法》于1999年6月1日实施,其出台后成为淄博市房产登记和交易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淄博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作了较大修改和调整,该《办法》中的许多条款内容与现行的上位法产生冲突,已不适应淄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现状,因此被废止。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近年来,淄博市房地产业保持快速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建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容忽视。另外,近年来淄博市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方面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上升到法规层面,为下一步做好市场监管提供法制保障。为此,会上还审议了淄博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据了解,《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51条。

对交房条件做出统一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承担。《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定期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黑名单制度。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交房条件做出统一规定,可以避免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防止配套不全、不完善、不同步的问题。

《条例(草案)》还规定,商品房交付5日前,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并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各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通过交付使用告知和公示制度,便于购房者知情,有利于监督、规范企业交付行为,减少纠纷,维护购房者权益。此外,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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