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这里的旧村改造管理办法出台了!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鲁中网 2018-04-12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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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这里的旧村改造管理办法出台了!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磅消息!

近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桓台县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确定从5月1号起开始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

桓台县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了规范我县旧村改造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保护旧村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列入县旧村改造计划,进行旧村改造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旧村改造是指以行政村为实施主体(下称旧村改造村),进行整体或局部改造,改善村庄人居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旧村改造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村“两委”班子意见统一,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符合村民愿望并经村民大会通过。

第四条 旧村改造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整体推进”,有计划、有步骤、稳妥有序地进行。鼓励旧村改造建设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建设、连片改造、集中配套,建公寓式住宅。

第五条 旧村改造应当充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六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全县旧村改造建设工作。

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全县旧村改造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

镇政府负责旧村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发改、审计、财政、国土、住建、环保、农业、交通、规划、房管、消防、人防、水务、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第八条 旧村改造村分为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和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  

在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按照县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在其指导下可编制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在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需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县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符合旧村改造的行政村应当向所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旧村改造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属镇政府指导下,制定旧村改造实施办法,明确拆迁改造资金筹集渠道、数额及使用、监管办法,并依法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一条 县棚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对旧村改造村上报的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和拆迁安置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 旧村改造村根据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村民大会通过,将村内闲置的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地依法收回归集体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 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参与旧村改造建设。企业参与旧村改造建设及其合作方案(协议)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属镇政府和县棚改办备案。

第十四条 旧村改造村可选择下列两种方式实施拆迁安置建设:

(一)在原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上依法实施拆迁安置建设;

(二)采取异地安置,合村并居,拆旧换新。

旧村改造完毕后,凡将腾空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一律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四章  补偿安置与建设

第十五条 旧村改造村应当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旧村改造村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由旧村改造村收回其原有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生活和居住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经村民大会通过后,旧村改造村在补偿安置时,可视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理及安全保障等制度。承担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资质规定。旧村改造村应当将承担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报县棚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 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旧村改造建设工程竣工后,旧村改造村应当向县有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在县棚改办指导下负责旧村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全镇相关旧村改造村的资金和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开设临时银行账号存储旧村改造资金。旧村改造过程中所有款项包括财政补助、拆借资金等均须通过旧村改造资金专户管理结算。旧村改造工程完工资金结清后即时注销账号。资金支取实行镇村双印鉴管理。镇、村每月要定时将旧村改造资金账户与银行专户进行核对,查看余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要加强对旧村改造单据的审核把关,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凭证要素及相关人员签章不齐全的一律不得入账。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要加强档案管理,安排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档案橱柜、微机、打印机,安装监控设施。及时做好旧村改造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做到一村一橱、一橱一锁。建立档案管理登记簿,认真做好旧村改造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旧村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后,由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报镇政府、县棚改办审查后,结果向全体村民公示。

第二十七条 旧村改造工作结束并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和审计后,相关账目和资金、档案,及时移交给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与村集体资金、账目合并。

第二十八条 列入棚户区项目的建设资金不执行本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旧村改造中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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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桓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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