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

搜狐焦点淄博站 2024-08-28 1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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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

淄博住建局推先验房后收房细则,含业主开放日和查验,提高施工质量和品质。建设单位应组织活动,讲解房屋信息,活动至少含2个休息日,业主可预约参与。

8月21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淄博预售商品住宅施工质量水平,提升商品住宅工程品质。

细则所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包含业主开放日和业主查验。商品住宅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商品住宅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查验活动。鼓励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装饰装修阶段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展时间应至少包含2个法定休息日,业主可通过预约的形式选择活动期间某一时段参与。

建设单位组织业主进入样板间,讲解开发建设进度、楼层平面、结构形式、工艺工法、主要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等,做到业主应知尽知。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建发〔2024〕37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1日

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我市预售商品住宅施工质量水平,提升商品住宅工程品质,规范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有效指导业主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推动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质量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通过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住宅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包含业主开放日和业主查验。商品住宅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商品住宅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查验活动。鼓励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装饰装修阶段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第四条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物业等单位开展“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先验房后收房”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前期事项

第五条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发放《“先验房后收房”业主告知书》(附件1),告知业主“先验房后收房”的相关事宜,并应对购房业主签署的相关证明材料存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开展“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前7日,将邀请信息通过书面、电话、微信、手机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确保100%送达购房业主,并应对送达证明材料存档管理。

“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展时间应至少包含2个法定休息日,业主可通过预约的形式选择活动期间某一时段参与。

第四章 业主开放

第七条 业主开放日活动应设置户内样板间,样板间应包含结构实体质量展示样板、墙面地面顶棚等部位施工工序分层展示样板等内容,并已通过验收。样板间宜设置在一个单体工程的低楼层处,开放展示户型宜同层设置并不少于2个。建设单位组织业主进入样板间,讲解开发建设进度、楼层平面、结构形式、工艺工法、主要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等,做到业主应知尽知。

建设单位应将主体结构阶段分户验收信息制作成二维码推送给业主或张贴于活动现场明显处。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与业主参与情况,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同步开展。建设单位应对业主提出的相关意见填写《业主开放日质量意见表》(附件2)。

第五章 业主查验

第八条 业主查验活动开展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淄博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指南》的要求在住宅户内做好标识,并配备检查所需要的图纸、交付标准清单以及必需的检查、检测工具。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信息制作成二维码推送给业主或张贴于户内明显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业主查验活动方案》(附件3),内容应包含活动的时间、地点、开放批次、参与单位、陪同人员、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将方案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活动现场应有保证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进出通道、警示标识等。分期建设的项目,拟交房区域与其他施工区域应有确保安全的施工围挡。进入现场前,建设单位应对业主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与安全告知。

第十条 业主查验的范围包括其购买的住宅户内、储藏室、车位以及公共部位等处的施工质量。顶层业主可以对屋面及突出屋面的排烟风道、通气管、电梯机房等进行查验。

业主查验应填写《业主查验质量问题清单》(附件4)。业主因故不能在约定时间参加业主查验活动的,可委托他人、选定的物业单位代其进行查验,查验过程应保留影像资料,查验问题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反馈。

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鼓励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TIS)机构参加业主查验活动。

第十一条 业主查验时,如可视对讲等尚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检查项目,应在《业主查验质量问题清单》中标记,在房屋交付时或双方约定时间完成查验。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智慧建造”“视频建造”等方式,通过在施工现场安装摄像头、在售楼处安装显示屏或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实时向业主展示建造过程;通过动画、BIM、VR等技术,实现业主模拟建房、验房等。

第六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如实解答、记录业主查验活动过程中业主提出的问题。当出现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时,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规范、标准、图集等依据与业主沟通;对确属工程质量问题的,应承诺整改时间,安排人员对工程质量问题按时销号处理,留存整改前后影像资料,填写《业主查验质量问题整改清单》(附件5),按照双方约定反馈整改情况或邀请业主再次查验;对业主提出的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其他意见建议,应积极主动沟通交流,充分研究后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质量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业主查验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活动中业主参与情况、质量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汇总,填写《预售商品住宅业主查验活动汇总表》(附件6)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先验房后收房”工作,对“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监督过程中将质量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发现组织敷衍、弄虚作假、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预售商品住宅交付后发生质量问题投诉的,倒查活动记录及问题整改记录,对活动中记录的质量问题整改维修不到位而产生质量投诉的,对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9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先验房后收房”业主告知书(示范文本)

2.业主开放日质量意见表

3.业主查验活动方案(示范文本)

4.业主查验质量问题清单

5.业主查验质量问题整改清单

6.预售商品住宅业主查验活动汇总表

7.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业主查验要点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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